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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1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X街小学门口,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38包,重15.2克。经鉴定,内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技术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证明、所提取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尚能认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本案查获的毒品15.2克(38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宣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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