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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河南通义(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继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阳市医专三附院院内,因其母亲与杨X的弟弟发生交通事故,与杨X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抱住杨X左脚脖处将其摔倒在地,致杨X左脚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法医鉴定,杨X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属轻伤。案发后,陈某已赔偿杨朴5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阳市医专三附院院内,因其母亲与杨X的弟弟发生交通事故,与杨X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抱住杨X左脚脖处将其摔倒在地,致杨X左脚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法医鉴定,杨X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属轻伤。案发后,陈某已赔偿杨x元。民事部分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再次赔偿杨x元。

认定证据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因其兄弟杨X与陈某的母亲发生交通事故之事,与杨X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陈某抱住杨X左脚脖处将其摔倒在地。

2、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看见两个男的在相互抱着厮打,二人在厮打过程中看见穿红色T恤上衣那个男的被摔倒在地。

3、证人赵XX的证言,证明:杨X与陈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杨X被摔倒在路边道牙上。

4、鉴定结论,证明杨X受伤后,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属轻伤。

5、协议书、收条,证明陈某赔偿杨x元。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陈某自首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鉴于被害人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且民事已经达成协议,赔偿兑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邹新敏

审判员谢文军

审判员李某鲲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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