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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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微芯科技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美国微芯科技公司(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亚利桑那州钱德勒市钱德勒大道西X号。

授权代表大卫•罗伯特•亚士基(x),法律事务总监。

授权代表单宝荃(x),专利顾问。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t,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审查员。

第三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某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简称微芯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x号决定的利害关系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简称海尔集成电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7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红、董巍,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毛t,第三人海尔集成电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微芯公司就海尔集成电路公司拥有的名称为“一种微控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

一、关于证据

附件2.1是对证人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证言的过程的公证,同时,在附件2.1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附件文件的内容,也就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属实,政府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出具证言的证人是微芯公司的经理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附件2.1中公证的产品型号为x,但附件2.3中所示的产品型号为x-04I/SP,二者所示产品的型号不相同,即公证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综上所述,附件2.1中存在多个疑点,附件2.1无法佐证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时间。同理,在微芯公司没有提交附件2.3的原件的情况下,附件2.1也不足以证明附件2.3的真实性。因此,附件2.3也无法进一步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时间。

对于已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附件2.4而言,附件2.4中的版权标识©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附件2.4中并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2.4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附件2.4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因此,仅凭该版权标识也无法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微芯公司提交的附件2.4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因此无法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第二、三款的规定。

附件10、附件11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附件10、附件11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微芯公司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中央处理单元(CPU)”、“中断处理器”、“看门狗定时器”的描述不清楚,各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没有说明是采用了哪些技术手段来实现扩大存储容量、提高运行速度、提供完备的外设和功能部件等技术效果;“端口预处理器”、“立即数处理器”不是本领域规范用语,其含义不清楚;数据预处理的含义不清楚,复位电路及其外部连接关系不清楚,指令预处理模块内部组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双周期指令预处理和端口变化预处理的具体含义和实现方法不清楚,数据读取模块包含的数据寄存器与数据存储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如何实现读取和扫描不清楚,时钟发生器具体连接到哪个部件不清楚,数据运算模块、数据写回模块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多个功能寄存器的含义不清楚,欠压复位逻辑模块中的滤波电路不清楚,看门狗定时器的预分频器的连接方式和配合关系不清楚。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是利用现有的组件构建出该微控制器以解决数据处理速度慢等技术问题,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各组件的名称、功能以及与其他组件的相互配合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这些组件的结构及其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能够知晓如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关于数据预处理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操作就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一些必要的预处理,在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10页第2段也分别对双周期指令预处理和端口变化预处理的含义和实现方法进行了说明;关于欠压复位逻辑模块中的滤波电路和看门狗定时器的预分频器,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也进行了清楚的说明。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所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并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微芯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许多组件的结构及其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滤波电路如何调节时间及其实现的功能不清楚,关于预分频器调节时间和唤醒功能的描述以及所实现的功能不清楚。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是利用现有的组件构建出该微控制器以解决数据处理速度慢等技术问题,因此,在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各组件的名称、功能以及与其他组件的相互配合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权利要求书所述组件的结构及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此外,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中也描述了一些模块所包含的组件以及模块或组件所实现的功能,它们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8K×16位OPT存储器”、“将数据存储器分为特殊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通用数据存贮器采用单端口、异步低功耗静态随机存储器(SRAM)实现”、“输入输出端口、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模块、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模/数转换器、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和“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欠压复位逻辑模块、看门狗定时器和休眠模块”以及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给出关于四相时钟和端口预处理器所起作用的描述,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8中也没有全部限定这些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处理器,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第2页第11-14行以及第8页第2段),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提高微控制器的抗干扰能力、扩大存储容量、提高运行速度、提供较完备的外设和大量功能部件,增加其与其他部件的联系,并进一步增强其使用的灵活性和可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微控制器所包含的主要部件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中具体记载了内核中的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并且该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从而可以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提高了数据处理速度和抗干扰能力,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端口预处理器,该端口预处理器也可以增强该微控制器的抗干扰能力;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该微控制器包括一个以上外设单元和一个以上功能部件,即外设单元和功能部件的数量是多个,从而提高了使用过程中的灵活性、方便性和可靠性。可见,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微芯公司认为,说明书中没有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明确的描述,没有记载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的技术方案,没有给出权利要求4-6所述三个模块的具体实现方案;权利要求4中的数据读取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多路器,权利要求5中的数据运算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多路器,权利要求6的数据写回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中断处理器,而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包括两个多路器或者两个中断处理器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分频器,而说明书中的记载是预分频器,权利要求7中是调节时间,而说明书中是调节时钟;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无法得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控制器,在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附图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在说明书第8页第3段记载了关于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3段具体记载了微控制器包括权利要求4-6所述的数据读取模块、数据运算模块和数据写回模块及其对应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其中也记载了指令预处理模块、数据读取模块和数据运算模块都包括多路器以及数据写回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中断处理器,因此权利要求4-6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欠压复位逻辑模块包括滤波电路和分频器,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中记载了欠压复位逻辑模块包括滤波电路和预分频器,虽然分频器和预分频器在名称上略有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7所述的分频器就对应于说明书中所述的预分频器,其实质含义是基本一致的,说明书中还记载了该预分频器是用于调节滤波电路的时钟,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也能够理解该调节时钟的操作实质上就是对时间进行调节,因此权利要求7实质上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记载了“所述看门狗定时器设有调节产生溢出复位时间和同时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时间的预分频器”,而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中也记载了看门狗定时器带有预分频器,该预分频器采用x振荡器作为计数时钟,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这些记载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得知该预分频器可以调节产生溢出复位时间和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时间,二者实质上是同一时间,因此权利要求8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6、8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被附件2.4或附件10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简单转用,相对于附件2.4或附件10都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附件11第18页也对CPU进行了清楚的描述,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0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附件2.4的公开时间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仅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6、8相对于附件10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0是否具有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0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评述。

微芯公司认为,附件10第65页的图中已经公开了中央处理单元、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并且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附件10中的x寄存器相当于端口预处理器,MUX相当于多路器,ALU相当于立即数处理器,中断控制寄存器相当于中断处理器,TRIS寄存器、MUX、ALU、中断控制寄存器就构成了本专利的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是公知内容,从附件10第65页的图中可知指令寄存器与指令译码器是分开设置的,附件10中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设单元和功能部件。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0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内核包括中央处理单元以及中央处理单元与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相连,一个以上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而在附件10中没有明确记载哪一部分是中央处理单元或者哪些部分构成了中央处理单元,从图中也无法清楚地得知中央处理单元的结构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2)附件10中的x寄存器所起的作用是存储I/O端口的数据方向以定义相应的引脚是输入还是输出,中断控制寄存器是用于记录各个中断请求和各个中断源的中断允许位以及全局中断允许位,而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可知(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段以及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1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口预处理器和中断处理器是用于检测芯片的部分端口是否有变化以进行端口变化中断预处理等操作,从而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抗干扰能力;(3)附件10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的特征,从附件10第65页的图中仅能看到时钟发生器与上电延时定时器等多个功能部件相连。

由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附件10中也未给出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能够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其抗干扰能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8相对于附件10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0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微芯公司认为,附件11对CPU进行了清楚的描述,结合附件10公开的内容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1中也未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和(3),并且附件11中也未给出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能够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其抗干扰能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微芯公司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原告微芯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第x号决定没有采纳x单片机数据手册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认定事实错误。

一、被告证据认定错误

1、被告否定附件2.4数据手册的公开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数据手册相当于微控制器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在国内外微控制器领域,购买微控制器产品的用户只有在数据手册的帮助下,才能正常使用该产品,这是行业共识。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微控制器产品提供商都遵循这样的行业惯例,在向用户提供微控制器产品时一并提供数据手册以便用户正确使用该产品,并且还将数据手册以电子版方式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这是因为,微控制器必须运用在特定的产品(例如微波炉、洗衣机等家电产品)上才能发挥功能,运用的前提是用户需要对其进行二次编程。而微控制器是一种高科技芯片类产品,从外表上根本无法看到其中的内部结构,也无法判断芯片提供了怎样的编程平台,只有在数据手册的帮助下,才能对芯片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进而对其进行编程操作。数据手册不仅在用户选择产品时提供参考,更在实际使用时提供技术支持。上述行业惯例可以从本案第三人的网站(//www.x.com/x/x.htm)得到印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包括第三人,都非常清楚该行业惯例,第三人否认数据手册的公开性,认为数据手册是内部资料,是故意歪曲事实,而被告在混淆了证据性质的情况下,未能分辨出接受第三人意见的错误之处,极为失当地认定附件2.4数据手册不具备公开性,显然缺乏基本的公平和公正性。

微控制器产品的用户显然是不特定的,附件2.4数据手册上没有任何“内部资料”、“内部发行”或类似标注,不是针对特定范围发行,更不要求保密。数据手册的长达600多页的内容中多处显示该手册是为不特定的一般客户使用原告产品而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的材料。比如数据手册第1-6页中间“注:x强烈建议用户在程序的源代码中使用所提供的头文件。这样做便于代码移植,并有助于x提供更加优质而深入的技术支持。”附件2.4数据手册中这些记载表明该出版物是面向不特定的一般用户的,其公开性毋庸质疑。

2、被告不采纳附件2.x的证言和附件2.3产品发票显属不当。

原告还提供了附件2.3产品销售发票来佐证数据手册的公开获得时间,并以附件2.x的证言来进一步印证数据手册和发票所要证明的事实。原告不是以产品销售发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现有技术的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公开,而是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数据手册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证明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原告已经向不特定用户销售其微处理器产品并提供数据手册。事实上,即使原告不提供产品销售发票和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经过公证和认证程序的数据手册原件,已经足以证明数据手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数据手册上注明的印刷日和版权标识进一步证明该数据手册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被告不采纳附件4—9产品发票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首先,这6份发票中涉及的x的产品均为附件2数据手册中提到的x的系列产品之一;其次,如上所述,数据手册随产品销售提供给购货方是业内惯例;第三,按照交易惯例,产品发票原件已随产品交付给购买方;第四,6份产品发票均为第三方贝能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所提供,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二、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全部无效。

三、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一,用词不规范,技术术语使用混乱,且内容自相矛盾;第二,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不能相互适应,即其描述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涉案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第三,说明书中存在诸多不清楚、不完整、或不能实现的描述。

对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存在的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原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经进行过翔实的阐述,并列举了大量例证。比如,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中央处理单元(CPU)”、“中断处理器”、“看门狗定时器”的描述不清楚,各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也不清楚;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说明采用了哪些技术手段来实现扩大存储容量、提高运行速度、提供完备的外设和功能部件等技术效果;“端口预处理器”、“立即数处理器”不是本领域规范用语,其含义不清楚;数据预处理的含义不清楚,复位电路及其外部连接关系不清楚,指令预处理模块内部组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双周期指令预处理器和端口变化预处理器的具体含义和实现方法不清楚,数据读取模块包含的数据寄存器与数据存储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如何实现读取和扫描不清楚,时钟发生器具体连接到哪个部件不清楚,数据运算模块、数据写回模块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多个功能寄存器的含义不清楚,欠压复位逻辑模块中的滤波电路不清楚,看门狗定时器的预分频器的连接方式和配合关系不清楚。

四、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权利要求1-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和说明书中参考图1的实施例对应,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尽管说明书中参考图l的实施例的描述和权利要求1的内容一致,然而,说明书却没有对权利要求1提供任何其他的说明或解释,只是形式上的支持,而不能构成实质性的支持。实际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很多不清楚、甚至矛盾的地方。例如,内核的各个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中央处理单元的含义以及与指令预处理单元的关系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实现该微处理器。此外,说明书中参考图2的实施例也没有解决权利要求l的上述问题。更严重的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参考图3的实施例中无法找到与中央处理单元对应的组件,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和图3实施例是相互矛盾的。另外,说明书中并没有充分描述在中央处理单元中已经包含了指令寄存器等器件的情况下,在中央处理单元之外再提供指令寄存器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中在中央处理单元之外的指令预处理模块中还包含“指令寄存器”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性支持。

综上,被告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当,原告微芯公司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海尔集成电路公司述称:一、被告对于x单片机数据手册不属于公开出版物的认定正确。首先,原告提供的附件2.4数据手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出版物,因此也就不属于《审查指南》所说的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其次,附件2.x的证言和附件2.3产品发票也依然不能证明附件2.4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公开,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不采纳附件2.x的证言和附件2.3产品发票并无不当。最后,附件4-9产品发票的复印件是由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出,其原件理应由原告举证,本案第三人对附件4-9产品发票的复印件并无举证责任,复审委员会不采纳附件4-9并无不当。二、被告对于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认定正确。基于上述陈述,上述附件2.4数据手册不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附件10以及附件11和附件10的结合所公开的内容均未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此外,第x号决定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技术方案的理解正确,有关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各项规定的认定完全正确。因此,被告对于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其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原告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于2007年9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8年7月9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x.9,专利权人为海尔集成电路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内核,包括中央处理单元、存储器、时钟发生器和指令预处理模块,其中,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端口预处理器、中断处理器、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译码器通过程序总线相连,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通过数据总线相连,端口预处理器与系统总线相连,中断处理器与地址总线相连;

一个以上外设单元,通过系统总线与内核相连;

一个以上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设单元为:输入输出端口、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模块、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模/数转换器、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之一或任意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部件为: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欠压复位逻辑模块、看门狗定时器和休眠模块之一或任意组合。

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核还包括:

数据读取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该数据读取模块包括数据寄存器、第一功能寄存器、第二功能寄存器、多路器,其中,第一功能寄存器通过数据总线分别与数据寄存器和多路器相连,第二功能寄存器和多路器通过数据总线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核还包括:

数据运算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该数据运算模块包括算术逻辑单元、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后处理器,其中,算术逻辑单元通过数据总线与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后处理器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核还包括:

数据写回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该数据写回模块包括数据寄存器、第三功能寄存器、中断处理器、堆栈处理器和程序计数器,其中,数据寄存器通过数据总线与第三功能寄存器相连,程序计数器通过地址总线与中断处理器和堆栈处理器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欠压复位逻辑模块设有调节欠压时产生掉电中断并进行复位的时间的滤波电路和分频器。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看门狗定时器设有调节产生溢出复位时间和同时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时间的预分频器。”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如下内容:本专利涉及一种微控制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的内容可知,该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外设单元和功能部件;内核主要包括中央处理单元、存储器、时钟发生器、指令预处理模块,其中,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端口预处理器、中断处理器、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译码器通过程序总线相连,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通过数据总线相连,端口预处理器与系统总线相连,中断处理器与地址总线相连;外设单元通过系统总线与内核相连;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在结合附图2、3描述的实施例中,具体描述了该微控制器所包含的各组件以及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时各组件的连接关系或其所构成的模块及其功能,还描述了在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时具体实现操作的过程。此外,说明书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14行以及第8页第2段)还记载了本专利是通过将存储器分为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以及采用将其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的哈佛结构和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的操作,从而可以较好地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提高了数据处理速度和抗干扰能力,并且通过集成大量的外设和功能部件,提高了使用过程中的灵活性、方便性和可靠性。

针对本专利,微芯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

附件2,包括:

附件2.1:编号为x-8的美国公证文件复印件,共3页。附件2.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附件2.2),因而符合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其中,附件2.1中的副本证明书是由x出具的证言,x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x之微芯公司以x-x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微芯公司授权销售单位x台湾为销售微芯公司x产品,即上述数据手册从第666页至第670页所介绍的产品,而开立之编号为SLS/x的发票副本,确实为微芯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2.2:(2007)美领认字第x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2.3:声称是编号为SLS/x,订货日期为1999年9月6日,货品为x-04I/x的英文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2.4:x-x复印件(对比文件1),共688页;

附件3,包括:

附件3.1:附件2.1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3.2:附件2.3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3.3:附件2.4的中文译文,共689页;

附件4:编号为HKBN-x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4年5月14日;

附件5:编号为x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6年6月1日;

附件6:编号为x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6年3月24日;

附件7:编号为HKBN-x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4年12月24日;

附件8:编号为HKBN-x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4年10月18日;

附件9:编号为x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5年10月13日;

附件10:《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2、36、48、65、89、90、114、150、159、161、163、176页的复印件共14页,窦振中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10月第1版,2003年6月第7次印刷。附件10公开了一种PIC系列微控制器,该微控制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寄存器阵列、时钟发生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Mux、ALU、中断控制寄存器、I/O端口、x寄存器,还包括与总线连接的同步串行口、通用异步接收器发送器、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并行从动口、A/D转换器、串行外围接口和芯片间总线,以及与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和时钟发生器相连接的片内上电复位模块、掉电复位模块、监视定时器、上电延时定时器、振荡器启动延时定时器;

附件11:《PIC软硬件系统设计基于x系列》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6-18页的复印件共5页,刘某仁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第1次印刷。附件11公开了一种x单片机,其中公开了该单片机包括CPU、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输入/输出单元,其中CPU包括运算器ALU、工作寄存器W、定时控制逻辑、RAM文件寄存器、地址多路选择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文件选择寄存器等,该单片机还包括与总线连接的同步串行端口、通用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x、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并行从属端口、A/D转换器,以及与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和时钟发生器相连接的电源上定时器、振荡器开启定时器、上电复位模块、看门狗定时器、节电复位模块、在线调试器和低电压编程模块。

2009年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微芯公司明确其提出的无效请求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8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本案诉讼阶段,为了证明附件2.4为公开出版物和公开时间,微芯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附件2.4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版权登记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微芯公司在无效审查阶段以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涉及如下焦点问题:

一、附件2.4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

本案中,原告提交附件2.1和附件2.3的目的是佐证附件2.4系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开的时间。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附件2.1只能证明x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过所载内容,并不能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并且x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并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另外,附件2.1中公证的产品型号为x,但附件2.3中所示的产品型号为x-04I/SP,二者所示产品的型号不相同。因此,附件2.1与附件2.3并不能证明附件2.4是否公开发表和公开的时间;其次,在附件2.4的来源和是否公开发表无法确定的前提下,附件2.4中所载的日期不能证明其公开时间。综上,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附件2.4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因此被告没有采信该份证据材料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在本案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明附件2.4为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开日期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这些证据材料不属于公知常识方面的证据材料,也不是被告据以作出第x号决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接纳。

二、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原告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中央处理单元(CPU)”、“中断处理器”、“看门狗定时器”的描述不清楚,各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没有说明是采用了哪些技术手段来实现扩大存储容量、提高运行速度、提供完备的外设和功能部件等技术效果;“端口预处理器”、“立即数处理器”不是本领域规范用语,其含义不清楚;数据预处理的含义不清楚,复位电路及其外部连接关系不清楚,指令预处理模块内部组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双周期指令预处理和端口变化预处理的具体含义和实现方法不清楚,数据读取模块包含的数据寄存器与数据存储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如何实现读取和扫描不清楚,时钟发生器具体连接到哪个部件不清楚,数据运算模块、数据写回模块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多个功能寄存器的含义不清楚,欠压复位逻辑模块中的滤波电路不清楚,看门狗定时器的预分频器的连接方式和配合关系不清楚。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是利用现有的组件构建出该微控制器以解决数据处理速度慢等技术问题,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各组件的名称、功能以及与其他组件的相互配合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这些组件的结构及其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能够知晓如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关于数据预处理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操作就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一些必要的预处理,在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10页第2段也分别对双周期指令预处理和端口变化预处理的含义和实现方法进行了说明;关于欠压复位逻辑模块中的滤波电路和看门狗定时器的预分频器,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也进行了清楚的说明。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所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并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被告的该项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原告认为尽管说明书中参考图1的实施例的描述和权利要求1的内容一致,但说明书却没有对权利要求1提供任何其他的说明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没有构成实质性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控制器,在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附图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在说明书第8页第3段记载了关于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得出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被告的该项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四、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原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许多组件的结构及其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滤波电路如何调节时间及其实现的功能不清楚,关于预分频器调节时间和唤醒功能的描述以及所实现的功能不清楚。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是利用现有的组件构建出该微控制器以解决数据处理速度慢等技术问题,因此,在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各组件的名称、功能以及与其他组件的相互配合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权利要求书所述组件的结构及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此外,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中也描述了一些模块所包含的组件以及模块或组件所实现的功能,它们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被告的该项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五、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原告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8K×16位OPT存储器”、“将数据存储器分为特殊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通用数据存贮器采用单端口、异步低功耗静态随机存储器(SRAM)实现”、“输入输出端口、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模块、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模/数转换器、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和“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欠压复位逻辑模块、看门狗定时器和休眠模块”以及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给出关于四相时钟和端口预处理器所起作用的描述,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8中也没有全部限定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处理器,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提高微控制器的抗干扰能力、扩大存储容量、提高运行速度、提供较完备的外设和大量功能部件,增加其与其他部件的联系,并进一步增强其使用的灵活性和可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微控制器所包含的主要部件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中具体记载了内核中的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并且该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从而可以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提高了数据处理速度和抗干扰能力,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端口预处理器,该端口预处理器也可以增强该微控制器的抗干扰能力;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该微控制器包括一个以上外设单元和一个以上功能部件,即外设单元和功能部件的数量是多个,从而提高了使用过程中的灵活性、方便性和可靠性。可见,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被告的该项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于本院认定附件2.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法确定,因此本院仅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6、8相对于附件10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0是否具有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0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评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0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内核包括中央处理单元以及中央处理单元与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相连,一个以上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而在附件10中没有明确记载哪一部分是中央处理单元或者哪些部分构成了中央处理单元,从图中也无法清楚地得知中央处理单元的结构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2、附件10中的x寄存器所起的作用是存储I/O端口的数据方向以定义相应的引脚是输入还是输出,中断控制寄存器是用于记录各个中断请求和各个中断源的中断允许位以及全局中断允许位,而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口预处理器和中断处理器是用于检测芯片的部分端口是否有变化以进行端口变化中断预处理等操作,从而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抗干扰能力;3、附件10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的特征,从附件10第65页的图中仅能看到时钟发生器与上电延时定时器等多个功能部件相连。

由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附件10中也未给出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能够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其抗干扰能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8相对于附件10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0也具备创造性。

附件11也未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和3,并且附件11中也未给出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能够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其抗干扰能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被告的该项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第x号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微芯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美国微芯科技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美国微芯科技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王kf

代理审判员袁伟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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