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洞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技文化,洞口县红十字医院副院长,住(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某、肖某丙,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略)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乙、付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茂荣、刘某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乙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下午,被害人李某云为生育小孩来到本县X镇X路X号“海滨大药房”(龙某乙住宅)找到被告人龙某乙,要其帮忙做输卵管连接手术,并商量好交9000元的手术费,于次日下午前来做手术。同年9月20日下午五点多钟,李某云按约来到“海滨大药房”做输卵管连接手术,付某被告人龙某乙9000元手术费,后龙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付某某,要她来给李某云打麻醉药。当日下午5时25分,龙某乙给李某云注射了0.5毫克阿托品。过了30分钟,被告人付某某给李某云注射了盐酸利多卡因麻醉药品。过了约5分钟,李某云呼吸困难,龙某乙立即给李某云注射急救药品。约两分钟后,李某云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云系连续硬膜外麻醉造成硬脊膜穿孔导致全脊髓麻醉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乙于2008年9月20日向洞口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付某某于2008年11月4日向江苏省江阴市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都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亲属亦出具报告要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
被告人龙某乙、付某某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乙、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邓某某、龙某己的证言;
洞口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照片;洞口县公安局提取笔录和李某云笔记本;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08]法医病理F-X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洞口县公安局(2008)洞公法尸检鉴字第X号法医尸体检验报告、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邵)鉴(理化)字[2008]X号物证检验报告;洞口县卫生局证明;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和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报告;被告人龙某乙、付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乙、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乙、付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是初次犯罪,且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其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应当减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提出被告人龙某乙并未实施节育复通手术,之前被害人已因注射麻醉药品死亡,是犯罪未遂。由于注射麻醉药品是节育复通手术的组成部分,就诊人因手术死亡,是犯罪既遂。被告人龙某乙犯罪未遂的辩护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乙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永坚
审判员谢建华
审判员曾某勋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