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松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松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X路X号。

负责人:董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玉杰,河南千诺(略)事务所(略)。

河南松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鹤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下简称许昌建行)以及许昌桃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桃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桃园大酒店、许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松鹤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昌桃园大酒店、许昌建行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x.59元,支付从2004年12月1日至案件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松鹤公司申请变更,追加许昌桃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桃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案件被告。原审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松鹤公司的起诉。松鹤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2日作出(2008)豫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2008年11月25日、12月15日,松鹤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许昌桃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桃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桃园大酒店、许昌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8)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松鹤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许昌建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张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伍龙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王艳玲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