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自报),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2月26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鲁某某在许昌市胖东来许扶店一楼服装区盗窃黑色迪菲秀美牌棉袄一件(经鉴定价值368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衣服退还被害人。
2、2009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鲁某某在许昌市胖东来生活广场一楼服装区盗窃纳卓雅牌女士毛呢上衣一件(鉴定价值160元)、菲常完美牌女士牛仔裤一条(经鉴定价值16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衣服退还被害人。
3、2009年农历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鲁某某在许昌市胖东来生活广场盗窃灰色花子牌棉袄一件(经鉴定价值358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衣服退还被害人。
4、2010年农历正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鲁某某在许昌市胖东来鞋业服饰量贩一楼服装区盗窃雅艺牌儿童毛衣一件(经鉴定价值9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衣服退还被害人。
5、201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许昌市胖东来生活广场一楼西区盗窃华奕菲牌短袖上衣(经鉴定价值468元)、红丽佳牌短袖上衣(经鉴定价值294元)、莉都牌长袖上衣(经鉴定价值598元)、欧尚莉都牌短袖上衣(经鉴定价值498元)各一件,逃跑至一楼北鞋区时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巡逻队员发现并扭送至分局。破案后追回被盗衣服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鲁某某供述、被害单位员工的的陈述、证人梁某、刘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医院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秘密窃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全案,鉴于被告人鲁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意较深,并已经全部退还赃款,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2、作案工具紫色塑料袋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