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巴某某,河南金泰(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巴某某、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5日,在禹州市第五高级中学大门口附近,大唐某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牛某宾驾驶禹州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豫K-x号越野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的结果,牛某宾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随后又让通达公司的司机王某宇冒名顶替。2009年9月5日牛某宾同王某宇向处理该事故的民警张某说明逃逸真相,被告人唐某某、张某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某,明知牛某宾交通肇事后逃逸,在接受请吃和贿赂后,隐瞒牛某宾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枉法认定为同等责任,使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员牛某宾逃避法律的追究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的供述,证人秦某某、牛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的证言,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会议记录,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的职务证明,抓获经过,自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徇私枉法,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有自首情节,悔罪之意深刻,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纵观全案,并结合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的犯罪情节、归案情节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