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赫山支行。
负责人余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石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石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夏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赫山支行申请执行夏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夏某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某甲已全部履行了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代理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