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ZHOU,x),女,X年X月X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略),美国护照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鹤,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8月29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周某于婚后不久即返回美国。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12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后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周某负担63元,被告陈某负担60元。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