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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8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因为受害人曹某某家的牛毁坏了其树苗,郑某某的母亲及妻子到曹某某家要赔偿树苗款时与曹某某发生纠纷,引起撕打,后郑某某赶到现场,用铁锨将曹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的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郑某某与曹某川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受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白某某、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调解协议、收据及撤诉书,被告人郑某某的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哲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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