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长海县昌达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振东,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普兰店市X镇城关社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董振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海县昌达船运有限公司(简称船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长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贺振东,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振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长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常中彦
审判员宋振华
审判员郭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孟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