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赵某乙。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乙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小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乙给付原告吴某本金x元,利息2000元,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给付违约金3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小永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滕尚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