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受理。原告诉称:2009年6月2日原、被告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位于(略)门面房屋卖给原告,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而,原告付款后,被告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故酿成纠纷。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本案经本院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林某某办理好房地产过户手续;
二、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德银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