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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59岁,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6日下午17时20分,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某在盘古乡X村委泰山庙组李某庆家喝酒时,因琐事二人在酒桌上相互厮打,李某甲的头部、肋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李某庆的鼻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赔偿被告人李某甲医药费等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欧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双方均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李某庆在互欧中存在明显过错,且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甲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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