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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申请执行秦都区X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冯某乙,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x元。并承担该案执行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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