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冯某乙,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x元。并承担该案执行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