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许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2010年5月10日依法向被告胡某某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3月20日婚生一女儿胡XX。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基础,使婚后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自女儿出生后他不尽丈夫责任,对我和女儿生活不管不问,我没有见过他一分钱,对这样生活我无法忍受,婚姻已是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我坚决要求离婚,女儿由我抚养。

被告胡某某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书一份。2、2010年4月29日陈桥村委会证明一份。3、2010年5月31日刘X证明一份和庭审证言。4、2010年5月31日张XX证明一份,据此主张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因家务琐事双方不断生气、吵架,被告外出打工几年无有下落,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理由成立。

经庭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农历2月订亲,1995年5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农历腊月22日典礼。1996年农历正月二十七日生一女孩,叫胡XX,现随原告生活。2006年农历11月2日被告离家出走,无有下落。原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和债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多年不归,造成双方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子以支持。孩子随原告生活为宜,对原告的其它请求因被告下落不明,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可侍被告胡某某有下落后,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胡XX由原告抚养。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王梦钦

审判员马恒伟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范伟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