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尹某某,男,现年32岁,汉族,农民,住洞口县X镇X村
本院于2009年8月2日受理的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判员曾某义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