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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孟标,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法律顾问中心职员。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钟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4日依法由审判长周友庚,审判员左凯、刘完玲组成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某诉称,原告从事个体货运出租,2008年12月29日,原、被告就货运业务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物运费7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从速支付原告运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

现查明,2008年12月29日,原、被告就货运业务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物运费7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之前偿付钟某运费款7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友庚

审判员左凯

审判员刘完玲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陈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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