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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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7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王丽梅,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彭少文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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