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定江,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法律顾问中心职员。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凯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某诉称,2004年2月18日被告从浏阳市政协机关老协小组借款x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年,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并出具了借条和借款协议各一份。原告是浏阳市政协机关老协小组的成员,其交纳的集资款5000元,由被告借走。经政协机关小组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
现查明,原告为浏阳市政协机关老协小组的成员。2004年2月18日,被告向浏阳市政协机关老协小组借款x元(其中包括原告以交纳“集资款”名义的借款5000元),并约定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借款时间为一年。但经原告通过浏阳市政协机关老协小组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之前偿还宋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3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凯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