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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鲍海山,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鲍海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田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牛某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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