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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诉x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

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原告xx与被告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应于2010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xx、原告xx人民币2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两原告及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7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4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两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俊

书记员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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