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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某,男,21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9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冀某驾驶爱玛牌电动两轮车,沿睢阳区X路行驶至一七号线杆处时,由南向北横过马路X路XX撞伤,造成路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冀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路XX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冀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XX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冀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冀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贤法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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