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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洞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一监区服刑。

原告刘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1999年8月结婚。2001年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陶某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被告因在深圳打工期间犯罪被刑事拘留,并判重刑。由于被告被判重刑,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陶某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被告口头答辩,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好,原告诉状所述原、被告感情一般不是原告离婚的真正理由,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审理,本院可以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1999年8月结婚。2001年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陶某平。2004年被告因在深圳打工期间犯罪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刑10年。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被告明确表示要求抚养婚生小孩陶某平,并不要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及偿还共同债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达不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男孩,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由于被告触犯刑法被判刑,严重伤害原告的自尊,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原告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中第11种: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被判处10年徒刑,符合此种情形,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陶某某及其父母强烈要求抚养婚生小孩陶某平,原告亦表示同意,故婚生小孩陶某平可以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被告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不要求原告偿还,是被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陶某平随被告陶某某生活,由被告陶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瑛

审判员曾小柏

人民陪审员舒金才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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