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简某。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国宝适用简某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简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2001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0日婚生一女黄某霞,2006年3月30日婚生一子黄某凯(现均随被告母亲生活)。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好,经常生气打架。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黄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2001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0日婚生一女黄某霞,2006年3月30日婚生一子黄某凯(现均随被告母亲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予以采信;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被告及其父母的户籍证明三份,原告无异议,予以采信;本院调取的被告母亲崔金珠的调查笔录,原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医疗本复印件与崔金珠的调查笔录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被告母亲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国宝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