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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宏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增资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宏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索克大夏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栾川县鑫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经理。

上诉人郑州宏展投资有限公司因与王某刚、栾川县鑫宝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0)栾城民初字第12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为,本案为股东行使撤销权或协议效力问题,不涉及标的。关于是否应驳回起诉,需经开庭审理后方可裁决。故此,原审裁定驳回郑州宏展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郑州宏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纠纷涉及标的额已超出原审法院管辖权限,依法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公司股东行使撤销权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的效力问题,其诉求不具有给付内容,不涉及标的,故不能按协议标的额来确定级别管辖。关于是否应当驳回起诉,须经案件实体审理后方可裁决。原审裁定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巨新民

代审判员杨洪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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