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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陈某乙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河南商丘人,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9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2010年11月9日到商丘市公安局勒马派出所(略),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河南商丘人,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9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2010年11月9日到商丘市公安局勒马派出所(略),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伙同杨某华、陈某丁(二人均已判刑)、陈某丙(另案处理)、杨某戊(死亡)等人预谋后,开着两辆飞达车到睢阳区X乡X村委会邵楼北地,盗窃村民陈XX的杨某8棵,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800余元,销赃后赃款均分。

2006年秋季的一天夜,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伙同杨某华、陈某丙、陈某丁、杨某戊等人预谋后,开着杨某华的飞达车到勒马乡翟楼东南地,盗窃村民付成忠的杨某1棵,才XX的杨某2棵、林XX的杨某2棵,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880余元,销赃后赃款均分。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于2010年11月9日到商丘市公安局勒马派出所(略)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某华、陈某丁的供述,失主陈XX、付XX、才XX、林XX;证人王X、王XX、王X、李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书;(略)自首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陈某乙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略)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笫七十二、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萍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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