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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4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田某与孙旦娃(另案处理)等人以x元购买了寄料镇X村民程X朝、程X堂的自有坡山林。之后田某、孙旦娃、赵太和(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采伐。经现场勘验所伐林木树种为杠树,采伐株数为2829棵,立木材积31.27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同案人赵太和的供述,证人程X堂、程X朝、程X、程XX、程X女、张X娃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任意采伐自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09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陈相敏

代理审判员王晓辉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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