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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临颍联通管道有限公司与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临颍联通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X区。

法定代表人:巩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临颍联通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管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联通管道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程某偿还x元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联通管道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通管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被上诉人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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