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临颍联通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X区。
法定代表人:巩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临颍联通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管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联通管道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程某偿还x元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联通管道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通管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被上诉人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