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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6日,被告开办业务之用,购买办公家具一批,原告即售给被告一批办公家具,共计x元,被告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家具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某不存在合同买卖关系,被告郭某某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原告起诉被告郭某某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原告陈某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春艳

审判员王培霞

审判员王昀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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