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又名乔X、乔某新),男,38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窝藏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份,被告人乔某某明知其外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强奸犯罪,而将其带至郑州市打工,并资助李某现金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