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岭县人民法院

原告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青山信用社主任。

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鲁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13日被告在我处借款x元,约定2008年3月13日偿还;到期未偿还。现在要求被告侯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属实,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现在没有钱偿还,今年还利息,明年还本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3日被告侯某某在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青山信用社借款x元,约定2008年3月13日偿还;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现在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贷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借款。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马丽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