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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与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邮政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豫都(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聂龙,河南豫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

上诉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蔡某某于2010年3月15日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黄某伟、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其工程劳务费x元及利息x元;2、黄某伟、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蔡某某于2010年3月17日撤回对黄某伟的诉讼,该院予以准许。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4日作出(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张某甲,上诉人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晋

代理审判员邓先理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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