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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电梯控股有限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中国电梯协会、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富士电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金某伦道26-X号金某商业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鹏,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略)。

第三人中国电梯协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金某道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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