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士电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金某伦道26-X号金某商业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鹏,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略)。
第三人中国电梯协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金某道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