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凤溪)北青公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升大厦615B。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诉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帮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李某某,被告爱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建明、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涛公司诉称: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创建于2003年4月,目前已经发展为中国最大的城市生活消费指南网站,主要致力于为重要消费者提供本地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商户介绍及点评信息。大众点评网中的商户介绍和用户点评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相关商家和服务的重要参考资料,并进而为大众点评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原告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创作了相关商户介绍信息,并享有其全部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原告与大众点评网注册用户签订的在线协议,原告独家拥有大众点评网中所载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财产权。被告爱帮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商户介绍和点评,刊登于其经营管理的爱帮网上,试图建立“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招商活动。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正式交涉。被告拒绝停止侵权行为,反而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持续时间。鉴于涉案商户介绍和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权是原告的核心资产和主要竞争力,也是原告的主要盈利来源,被告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在爱帮网(//www.x.com)首页明显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币五万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爱帮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餐馆介绍内容不是其自身创作的,原告不具备适格的权利主体资格。餐馆介绍不是由原告独立创作完成,原告只对汇编整体享有权利,对于单独作品不享有权利。原告对餐馆介绍不享有著作权,其内容只是网友对餐馆的简单介绍,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主张的内容只是对事实的简单的描述,并不能证明其对主张的作品享有著作权。2008年,原告曾起诉过我公司。原告提交的协议是一个修改后的版本,协议显示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我公司对协议效力不认可。我公司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抓取数据并进行分析是程序自动完成的。原告诉称的点评只是页面的摘要,我公司只提供搜索链接,用户要看全部结果只能点击原告网站。原告发送的通知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但我公司还是履行了删除义务,并将结果发送给原告。开庭前我公司已经将涉案作品全部删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域名x.com),其网站主要经营模式是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推介,网友可以通过其网站搜索不同地区的相关商户,也可以对美食、购物、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类商户进行点评。
爱帮公司是爱帮网的经营者(域名x.com),其经营模式为网友提供生活信息查询,并可获取其他用户的评价和体验。
自2005年起,上海文化出版社先后出版了《2005/2006南京餐馆指南》、《2007上海餐馆指南》、《2007杭州餐馆指南》、《2007广州餐馆指南》、《2007中国最受欢迎餐馆》。2008年,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了《大众点评网中国餐馆指南2008》。上述图书除《大众点评网中国餐馆指南2008》署名为“作者:大众点评网”外,均署名为“主编:大众点评网”。图书中特别申明:“我们尽了最大努力收集和确认相关的餐馆信息,但不能保证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书中对餐馆的评分和介绍等全部来自大众点评网上网友提供的点评资料,并不代表大众点评网和本书编者的意见,故所有内容只能仅供参考。”上述图书对相关城市的餐馆进行了介绍,包括餐馆名称、地址、电话及相应的评价及在大众点评网上相应地址。
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汉海公司)与黄某堂、叶晶、龚雁、常远、刘某燕、刘某等(乙方)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乙方,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爱帮公司称汉海公司与汉涛公司并非同一主体,并提交了相应的企业信息打印件。汉海公司出具说明称,已将前述知识产权自产生之日起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汉涛公司,汉涛公司有权利以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独立行使全部知识产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汉涛公司提交了大众点评网注册用户戴蓓懿(ID为“踏小血”)、陆佳(ID为“夹子-吃饱才有力气减肥”)、贾懿(ID为“美食月月”)、叶晶(ID为“阿布-布头”)、常远(ID为“旋舞霓裳”)、陈艳(ID为“芥末小生cici”)、张启盈(ID为“蛋挞x”)、戴海琴(I狣拔恪指诠蚜i”)、赵旭(ID为“筱古”)的授权确认书及其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大众点评网于2009年11月17日上线的《大众点评网服务条款》并充分了解其内容,同意遵守该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本人进一步确认,本人于生效日前和生效日后在大众点评网发布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已经全部归属于大众点评网的运营商所有。大众点评网有权利就该作品内容受到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单独获得赔偿。
2009年11月20日,经汉涛公司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进入大众点评网首页,点击进入该网站的网友注册栏目,大众点评网服务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大众点评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属汉涛公司,用户必须同意以下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该网站正式会员并使用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任何会员接受本注册协议,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并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大众点评网运营商所有,同时表明该会员许可大众点评网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赔偿。本协议已经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无论该内容形成于本协议签订前还是本协议签订后。会员同意并明确了解上述条款,不将已发表于本站的信息,以任何形式发布或授权其他网站(及媒体)使用。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制作者,拥有此网站内容及资源的版权,未经汉涛公司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文字作全部和局部复制、转载、引用和链接。否则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大众点评网要求各搜索引擎遵循行业规范,即“拒绝x访问标准”,否则将视为抓取行为是对我网站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的侵犯,有权通过法律诉讼维护网站利益。
2009年11月10日,汉涛公司向爱帮公司送达了《通知函》及域名注册证书,称爱帮公司经营的爱帮网(x.com)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享有权利的内容,故通知爱帮公司:1、汉涛公司对大众点评网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复制行为;2、不同意你公司通过任何形式复制本网站的任何内容;3、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五日内删除所有复制自大众点评网的内容;4、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任何自动或人工方式对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复制行为;5如果你公司主张你公司属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请立即告知拒绝你公司搜索引擎收录的技术措施以及你公司搜索引擎程序的标识信息。否则本公司有权利认为你公司的行为是冒充搜索引擎服务,擅自复制他人网站内容的侵权行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汉涛公司邮递上述文件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爱帮公司于2009年11月15日回函称:1、爱帮为网民提供的系搜索引擎服务,其搜索结果展示模式符合搜索引擎及业内通例,不存在复制点评网内容的行为;2、关于贵司是否享有对点评网内容著作权问题,双方此前诉讼法院已有定论,此处不再赘述。如果贵司希望爱帮断开贵司享有著作权的链接,请贵司根据法律的相关要求,提供具体的侵权URL地址及贵司享有著作权的证明。爱帮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将依法处理;3、爱帮目前的搜索引擎服务完全遵循互联网行业惯例,爱帮也只遵循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超出相应法律规定我们没有义务执行或配合。
2009年12月17日,汉涛公司向爱帮公司发出《通知函》,再次要求爱帮公司收函后三个工作日内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立即删除爱帮网中所有复制自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并向汉涛公司道歉,消除影响。并附有要求删除的侵权内容名称和网络地址、汉涛公司网站页面及版权声明及相关通知函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汉涛公司邮寄送达文件的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爱帮公司辩称于收到汉涛公司函件后,于2010年1月5日,1月27日删除了相关链接,并提交了两份函件及快运单,函件内容为:贵司来函中所列URL地址已删除链接,特此函告。汉涛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爱帮公司已删除侵权链接。
2009年12月29日,经汉涛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大众点评网注册及服务条款的内容。2、有关爱帮网及大众点评网相关网页内容,包括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两部分。公证书显示爱帮网使用了大众点评网上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部分内容,其中使用商户简介部分约3千字,使用用户点评字数约为21千字(详见本判决书附表),使用部分均注有发布者昵称和“在大众点评发表”字样及链接标识。3、有关爱帮网中爱帮简介、爱帮推广等内容。4、“踏小血”、“美食月月”、“芥末小生cici”、“旋舞霓裳”、“筱古”等注册用户在大众点评网的会员信息页面,可见会员信息与戴蓓懿、贾懿、陈艳、常远、赵旭等的姓名、出生日期、会员卡号码等信息相符。但是,对于“芥末小生思空”的会员信息,汉涛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佐证。经查,本案涉及“芥末小生思空”的用户点评共1条,约100字。
爱帮公司对公证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爱帮网上显示了源于原告网站的商户简介、用户点评,但称汉涛公司主张的商户简介非其原创,并提交了“王婆麻辣烫”、“小宝栗子”、“大福来”商户简介在亿行旅游网(www.x.com)、津报网-每日新报(x.x.com)、新浪网博客(blog.x.com)、瑞丽女性网(www.x.com)发布的网页打印件。汉涛公司以上述打印件未经公证为由否认其真实性,并提交了搜房网打印件,其中“小宝栗子”、“大福来”二家商户简介均注明出处为大众点评网。爱帮公司表示无异议,但认为可证明网络用户注册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汉涛公司主张因爱帮公司侵权支出了(略)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x.85元,并提交了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发票等证据。
另查,汉涛公司曾以爱帮公司侵犯该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对于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本案现有证据亦仅能证明其著作权归用户与被上诉人共同享有,据此,汉涛公司对于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汉涛公司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不应予以受理。裁定驳回了汉涛公司的起诉。爱帮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汉涛公司于该案中提交的公证书,用于证明汉涛公司对其网站的用户服务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汉涛公司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汉涛公司提交的餐馆指南图书、作品说明书、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公证书、授权确认书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爱帮公司回函、委托代理合同及(略)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汉海公司说明、未删除内容网页打印件、搜房网论坛帖子打印件;爱帮公司提交的民事裁定书、汉涛公司通知函、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通知函中部分链接对应内容、爱帮公司告知函及发送凭证、相关商户简介打印件、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公证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认定大众点评网中涉案餐馆介绍和用户点评内容的性质,二是判断被告经营的爱帮网对上述内容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分析如下:
一、汉涛公司对大众点评网中涉案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
(一)关于商户简介。
1、从汉涛公司提交的餐馆指南图书可见,商户简介全部来自于大众点评网上网友提供的点评资料。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其主张保护的类型都是独立的原创性作品,不是汇编作品。而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汉涛公司在2008年前并不单独享有点评资料的著作权。虽然汉涛公司更新了服务条款,但无证据表明相关作者认可更新后服务条款的溯及力。
2、虽然汉涛公司提交了汉海公司的说明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堂等人是餐馆介绍内容的作者。在爱帮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汉涛公司提交的证据仍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此,汉涛公司主张对涉案商户简介内容享有著作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用户点评。
1、涉案点评内容主要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虽然不同消费者对同一餐馆、同一菜品的点评内容可能近似,但不同消费者的感受、体验不尽相同,表达能力、角度、方式、特点也可能出现差异。因表达能力、角度、方式不同,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作者的个性、情感、体验的评论,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审查,爱帮公司在本案中使用的源自大众点评网的涉案21千字评论,均不同程度的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情感、体验,在表现形式体现了一定的风格和特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依法构成作品。
2、大众点评网发布涉案点评内容时均标注了用户名,汉涛公司提交的戴蓓懿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大众点评网显示的会员信息相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定戴蓓懿等人系涉案点评内容的作者。对于涉及“芥末小生思空”的用户点评,因无身份证明材料印证,本院不予支持。
3、汉涛公司提交了戴蓓懿等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确认书,足以证明戴蓓懿等人同意大众点评网服务条款的相关内容,并认可其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的所有作品的相关财产权利归属于汉涛公司所有,汉涛公司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因此,汉涛公司享有涉案点评内容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但是,大众点评网上的点评内容成分复杂,并非所有内容都能构成作品。判断全部内容的版权属性,需要结合证据逐一甄别。汉涛公司称对其网站上的全部内容主张权利,未就其它内容提交充足证据。故本院仅以汉涛公司提交的对比表为限确定审查范围,对其它内容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二、爱帮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一)关于点评类网站。
点评类网站的主要功能在于为网友提供发表评论的平台,在该平台上网友可以对餐馆、购物、娱乐、休闲等生活服务发表点评。同时,其他网友可以在点评类网站对上述具体类别的生活服务进行搜索查询,以了解相关信息。对于点评类网站而言,用户点评的数量与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网站的价值。点评类网站为获取用户点评而进行的投入,以及用户点评为该网站所带来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垂直搜索。
垂直搜索是一种专业搜索引擎,该搜索服务为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搜索,通常针对的是某一领域、某一特定人群或某一特定需求的特定信息,如餐饮信息、旅游信息等等。垂直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其所关注的特定行业网站。此种服务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通用搜索引擎的信息量大、查询不准确、深度不够等问题。爱帮公司辩称其系垂直搜索,从技术上分析具有较高可信度。但是,垂直搜索在实施过程中仍须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垂直搜索引擎技术客观上会为网络用户提供更为准确的搜索服务,会促进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因此该技术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技术的合法性并不表明垂直搜索网站在使用该技术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鉴于垂直搜索网站抓取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相关专业类网站,而此类网站是否能够吸引网络用户登录及点击,在很大程度上亦取决于其所提供信息的数量及准确性。因此,垂直搜索类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即垂直搜索网站对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使用,不得对该网站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否则,其提供的具体形式的垂直搜索服务则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对于点评类网站而言,如果垂直搜索网站使用了该点评类网站中较大比例的信息,且上述使用使得网络用户无须到达被链接的点评类网站即可获得基本内容,则此种使用具有构成市场替代作用的可能性。
(三)关于侵权定性。
爱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汉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点评内容,应对其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汉涛公司曾发函要求爱帮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明确要求爱帮公司提供拒绝搜索的技术方案,但爱帮公司至今未提供此类技术方案,足见其具有使用涉案作品的主观故意。
2、爱帮网使用了源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内容,且其使用的内容与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并无实质性区别。通过爱帮公司的搜索服务,用户可直接获取涉案作品的绝大部分内容,基本实现获取信息的目的。虽然爱帮网注有“在大众点评发表”字样和链接标识,但爱帮网已对绝大部分点评内容进行了充分展示,网络用户一般不会再选择点击大众点评链接标识。因此,爱帮公司未对使用范围、方式、目的作出合理限制,爱帮网上的涉案作品已经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作品的实质性替代。考虑到爱帮公司和汉涛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爱帮公司的行为将严重影响汉涛公司对作品的使用,并将不合理的损害汉涛公司的商业利益。
因此,爱帮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设定的免责条件,依法构成侵权。汉涛公司要求爱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均未对赔偿数额提交充分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价值,双方网站的规模、影响,被告使用的形式、数量,侵权过错、情节等因素酌定,不再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诉讼开支数额过高,对于其中与本案有关的合理部分,被告亦应一并赔偿,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汉涛公司仅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财产权利,无权要求爱帮公司赔礼道歉,故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爱帮网(www.x.com)使用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详见本判决书附表);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二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代理审判员刁云芸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