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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科,沅江市政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2011)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周某以与被上诉人陆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上诉人周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令球

审判员陈洪祥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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