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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8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珠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9月1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8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珠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9月1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0年10月28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0年11月27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采煤队常务副队长且当天值班,对曹新伟等人的违章作业失察,被告人马某某作为事故发生当天的跟班队长,负责本区队井下当班所有工作地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曹新伟等人的违章作业失察,导致2009年10月19日13时,采煤队职工曹新伟等人未按《43皮带巷扩整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操作,未对扩整好的两棚帮顶背严实,在空帮空顶及未正确使用防倒器的情况下违章作业,顶板岩冒落,将已整好的棚梁砸落,造成曹新伟、孙传令死亡,秦春林受重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富贵、邓某某、杨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北分局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运成

审判员:苏富军

代理审判员:周子善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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