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岭县人民法院:梁某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岭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梁某某。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15日以长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09年1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08年2月17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夏洪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