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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袁XX、袁XX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24年8月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廖XX,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被告袁XX,男,1979年10月10日,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冯XX,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袁XX、袁XX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XX、袁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李彬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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