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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吉地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人防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海,河南世鼎(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吉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睿,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原告河南人防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诉被告河南吉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地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海,被告吉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素云、王宏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服务中心诉称:2006年2月28日,三荣公司与吉地公司签订一份《金汇苑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提供所属土地使用权,吉地公司出资并提供技术、劳务合作,合作开发商品房。双方共同审定本项目建设费用组成、成本、营销、商定收益分配方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以实际出资比例分享本项目利益。2007年7月20日,为办理商品有关手续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双方又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我公司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吉地公司,转让价款1235万元。吉地公司除支付我公司400万元外,作为对价,吉地公司把已在地面上建筑物投资部分自动转为应向我公司支付的成交价款。后由于吉地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经三荣公司协调,由我服务中心组织职工以团购的方式为吉地公司筹集资金,以团购的方式有职工对金汇苑项目房产予以认购(共128套住宅,由我中心认购126套)。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向吉地公司方交款5400余万元(该项目2008年11月取得预售证)。2009年1月19日,为处理团购相关问题,我服务中心、人防机关工会协调小组共同与吉地公司签订《协议》和《补充协议书》。双方同意在依法审计基础上共同确定团购房产价格,吉地公司同意将团购房钥匙交我中心管理。2009年1月已向我中心移交的团购房钥匙,移交物业管理,开始装修入住。2009年底,吉地公司单方撕毁合同,不配合审计,单方宣布团购价格,强行让团购户接受,否则收回房产。2010年3月1日吉地公司将法院查封的房屋打洞破坏,不允许住户装修。吉地公司严重侵犯了我中心的利益。我中心请求:1、依法确认与河南吉地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协议》和《补充协议书》为有效协议;2、责令河南吉地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金汇苑项目所涉房地产的单方销售行为;3、依法判令河南吉地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356万元。后又以双方所争的土地系建设国家重点国防战备工程区域,按照《国防法》、《保密法》有关规定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宣布与河南吉地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协议》和《补充协议书》为无效协议;2、退回团购户所交的房款6800万元。

吉地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和《补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我公司将房屋106套钥匙未确定的情况下,将钥匙分发给他们职工。双方引起纠纷。我公司发出通知,解除协议。后服务公司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但他们职工继续入户装修,不让我公司进出,这样我公司打开一个通道,后被他们堵封不让我公司进出。现服务公司要求《协议》和《补充协议书》为无效协议,我公司同意。但服务公司要求我公司返还x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至今未收到服务公司的任何款项。请求二审驳回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8日,郑州三荣民防工贸公司与吉地公司签订一份《金汇苑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金汇苑项目位于郑东新区X路西侧,面积8666平方米,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双方合作方式:三荣公司提供土地,吉地公司出资并提供技术、劳务合作,合作开发商品房。该合同签订后,吉地公司按协议约定在三荣公司提供土地进行了投入。后三荣公司委托郑州豫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郑东新区X路西侧,面积8666.7平方米的土地进行评估,2007年3月6日,郑州豫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土地评估报告,估价结果:8666.7平方米,每平方米1432.34元,总地价:1241.37万元。2007年7月20日,三荣公司与吉地公司又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郑国(2006)第X号,土地使用权性质为住宅用地。土地位置:众意西路西,地坤街南,金汇东街东。土地面积为8666.7平方米。使用年限70年。自2006年5月26日至2076年5月26日止。吉地公司同意本合同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1235万元,三荣公司对该该价款无异议。吉地公司同意将已交付三荣公司的400万元征地借款,和吉地公司已在地面建筑物投资部分自动转为吉地公司应向三荣公司交付的成交价款。合同签订后,吉地公司向三荣公司支付征地款900万元,剩余的350万元吉地公司向三荣公司出具了欠条。2008年3月28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吉地公司颁发了郑国用(2008)第X号土地使用证。吉地公司征地后,分别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8]郑东规建管(许)字第(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x;住宅楼建好后,吉地公司2008年11月5日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2008)郑房管预字第x号。2009年1月19日,吉地公司与河南省人防机关工会团购协调小组、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签订一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双方同意按照在依法审计基础上共同确定的团购价格执行;2、2009年1月18日,吉地公司将团购房钥匙移交管理。3、双方同意指定专人组成交房协调小组,研究确定交房及相关事项。4、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团购房业主按照双方约定时间交齐房款。团购价格确定前,服务中心收集团购房者预交款差额并存入服务中心专户,由双方共管;团购价格确定后,业主未能按时交纳或未能按时办理相关房贷手续的,由服务中心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如购房者预交款多于团购价款,或者预交款加上房贷多于团购价款的,吉地公司及时将多余款退还购房者。5、双方同意遵循商品房销售规则,对购房者按照缴纳房款时间和金额给予优惠,优惠办法由双方共同研究确定。优惠起算时间为购房者交款日,截止时间为团购价款约定后一个月。补充协议约定:1、服务中心要求,吉地公司同意将团购住户的钥匙交于服务中心管理,双方共同对金汇苑商业用房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存入服务中心,双方共同管理,按照双方商议意见,按吉地公司提供的有效凭证支付。2、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团购房业主在2009年2月20日前交齐购房首付款。3、双方应积极努力确保团购价格在2009年3月31日前确定。4、团购价格确定后,团购业主须在一个月内按双方确定的价格多退少补购房款。5、若业主未能按时交纳或未能按时办理相关房贷手续的,给吉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服务中心负责承担。二份协议签订后,吉地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其所建成的住宅楼房106房门钥匙交给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团购价还未确定的情况下,就将钥匙发给住户,没有给钥匙的房屋也被人防办职工强行入进。2009年12月9日,吉地公司向服务中心送达一份《关于解除团购协议函》,要求服务公司在2009年12月15日前收齐购房首付款(x元)交于我公司。否则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服务公司收到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履行付款义务。吉地公司就在网上对部分住宅进行了销售。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金汇苑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土地转让协议》、《协议》、《补充协议》汇款凭证、郑国用(2008)第X号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院认为:河南人防机关服务中心现以该地系军事用地,要求宣布与吉地公司的所签的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的规定确定。第九条规定: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河南人防机关服务中心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河南人防机关服务中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人防机关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均河南人防机关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王高峰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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