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负责人唐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5)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05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某于2009年9月26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偿清全部贷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证实并同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额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5)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建平
执行员王建勇
执行员彭宏战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