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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卧龙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南阳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南阳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宛龙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复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姜付强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红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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