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南阳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南阳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宛龙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复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姜付强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红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