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反诉人)郑州兴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X室。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人)韩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璞,河南卓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彭琛,河南卓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兴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宏建、顾某某,被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璞、彭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郑州兴东置业有限公司x元,退还韩某9800元。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张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