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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包庇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赵某范之父。

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2007年10月11日投案自首,同年11月7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犯罪2009年2月23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0月31日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闫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起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不服,以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自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系因在罪犯王凤群故意杀人一案的侦查过程中,向公安机关做伪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闫某某犯包庇罪,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闫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没有使被害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赵某某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法无据,原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胡书海

审判员王晓峰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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