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汪某、文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某某,该社干部。

被执行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汪某、文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某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文某某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X村的房产,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房产证号码:怀房湖天字第x和怀房证字第x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蔡某满

执行员谭显望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言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