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某某,该社干部。
被执行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汪某、文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某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文某某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X村的房产,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房产证号码:怀房湖天字第x和怀房证字第x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蔡某满
执行员谭显望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