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杨某某与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8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从本院领取了裁决书确定的全部执行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杨某某与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蔡某满
执行员谭显望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