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
被告李XX,女
被告胡XX,女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胡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原告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丽娟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