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被告邓XX,女,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要求撤回对被告邓X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