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号。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号。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与被告朱xx离婚;
二、婚生女谢雨霞由原告谢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谢x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中归朱xx所有的部分折抵朱xx应承担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谢x所有;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