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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司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敏,河南省新密市X街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司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郭某某,女,出生于(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司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某某、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31日,被告司某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当时承诺年底归还,并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x元。

二被告司某某、郭某某未提供证据也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31日,被告司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形成诉讼。

另查明,被告司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司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郭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司某某、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司某某、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周亚光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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